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进一步增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高危险废物鉴别行业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鉴别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危险废物鉴别业务的能力;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危险废物鉴别业务单位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价。
第三条 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内的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的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五条 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注册并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
(二)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工作场所。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四)专业技术能力。应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及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危险废物鉴别能力;
(五)检验检测能力。申请单位一般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不具备上述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应委托具备上述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开展鉴别工作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同一危险废物的鉴别,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数量不宜超过2家。提供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组织与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
(七)档案管理。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0名相关专业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全职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配套合理,其中应具有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有设置3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每年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10人次以上;
(三)申请单位的综合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乙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全职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配套合理,其中应具有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有设置2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每年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7人次以上;
(三)申请单位的综合评估得分在70—80分范围内(详见附件1)。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临时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的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全职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配套合理,其中应具有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有设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每年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培训5人次以上。
第十条 申报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一)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二)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上注册并公开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所需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培训证书、全日制劳动合同或鉴别单位加盖公章的全职工作证明、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技术负责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工作年限证明,可提供由鉴别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应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六)检验检测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
(八)提供近三年相应业绩要求的鉴别实例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鉴别报告、评审意见及信息平台上完成公示(包括异议评估意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业绩材料,但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有效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二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评审且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评价证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评价证书:
(一)临时评价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评价证书的;
(二)评价证书需要升级的;
(三)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五条 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临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正式评价证书,经评审通过后予以颁发正式评价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评价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期满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评价证书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七条 在危险废物鉴别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价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 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见附件4)、相关年检资料以及评价证书副本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抽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能力评价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类别或取消评价证书;对不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年检不通过并予以通报,证书作废。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危险废物鉴别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评价证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申请单位综合评估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见附件1)
(二)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
(三)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四)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见附件4);
(五)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临时)延期申请表(见附件5);
(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临时)延期申请表.doc